(2017)冀0825执保字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隆化县绿野装饰建材门市、隆化县隆化镇山嘴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绿野装饰建材门市,隆化县隆化镇山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保字265号申请人隆化县绿野装饰建材门市,住隆化县。经营者李德顺,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常青,河北乾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申请人隆化县隆化镇山嘴村民委员会,住隆化县。负责人王文龙,职务村主任。申请人隆化县绿野装饰建材门市与被申请人隆化县隆化镇山嘴村民委员会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隆化县绿野装饰建材门市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隆化县张承高速公路连接线征地拆迁办公室应付的被申请人隆化县隆化镇山嘴村民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35000元,期限为2019年8月6日止。经审查,申请人隆化县绿野装饰建材门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做出了(2017)冀0825财保字18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将(2017)冀0825财保字181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5财保字18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浩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