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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晋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52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晋胜,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码:,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橡胶二厂下岗职工,户籍地太原市,现住太原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晋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晋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1时35分许,被告人高晋胜酒后驾驶×××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迎泽区南海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水西门街路口等红灯时,被由南向北方向行驶的杨小军驾驶×××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碰撞尾部,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杨小军报警,被告人高晋胜在原地等候,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晋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63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等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晋胜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晋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1时35分许,被告人高晋胜醉酒后驾驶×××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迎泽区南海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水西门街路口等红灯时,被由南向北方向行驶的杨小军驾驶×××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碰撞尾部,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杨小军报警,被告人高晋胜在原地等候,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高晋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63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经鉴定,被告人高晋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63mg/100ml。3、被告人高晋胜的供述及交待材料:2017年1月17日1时35分许,我酒后驾驶×××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迎泽区南海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水西门街路口等红灯时,被由南向北方向行驶的杨小军驾驶×××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碰撞尾部,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杨小军报警,我在原地等候,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我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63mg/100ml。4、查获经过:2017年1月17日1时35分许,被告人高晋胜酒后驾驶×××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迎泽区南海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水西门街路口等红灯时,被由南向北方向行驶的杨小军驾驶×××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碰撞尾部,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杨小军报警,被告人高晋胜在原地等候,后被公安人员抓获。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及证人的基本身份情况。6、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检测照片、抽血照片、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照片。7、事故另一方杨小军的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1月17日凌晨1点左右,其驾驶的×××号车辆在南海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水西门南海街口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后下车查看情况,对方司机态度不好,而且有很浓的酒味,后来我报警了,过一会交警就到了现场。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杨小军驾驶的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高晋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9、协议书,证实事故双方达成协议互不追究,彼此谅解对方行为。10、由中国共产党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橡胶二厂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晋胜现为该厂下岗职工,于2005年5月入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晋胜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营运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晋胜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行驶在道路上,并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晋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发生在凌晨车辆行人较少的道路上,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晋胜在明知事故另一方报警的情况下,依然呆在原地直到公安机关到达现场,且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行为系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晋胜悔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晋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