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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同欣建设有限公司、海盐大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欣建设有限公司,海盐大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同欣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盐大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53087-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275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盐大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海盐大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浙F×××××)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浙F×××××)。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姜达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林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