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军与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民委员会第6组、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民委员会第7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民委员会第6组,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民委员会第7组,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民委员会第9组,李海水,李振通,李炎乐,李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997号原告:张军,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居住地为甘肃省陇西县,现住孟津县。委托代理人:周建功,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民委员会第6组,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6组。代表人李炎杰,朝阳镇瀍沟村6组组长。被告: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民委员会第7组,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7组。代表人陈维斌,朝阳镇瀍沟村7组组长。被告: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民委员会第9组,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9组。代表人姚世卿,朝阳镇瀍沟村9组组长。第三人:李海水,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第三人:李振通,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第三人:李炎乐,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第三人:李荣,女,194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牛智通,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张军诉被告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民委员会第6组、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民委员会第7组、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民委员会第9组、第三人李海水、李振通、李炎乐、李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功,被告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民委员会第6组、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民委员会第7组、孟津县朝阳镇瀍沟村民委员会第9组的代表人、第三人李海水、李振通、李炎乐、李荣共同委托代理人牛智通到庭参加了诉讼。法庭在审理中,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了依法审查,并对原告进行了法律释明,原告以遗漏共同原告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军承担。审判员 臧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怡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