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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程炳来、李欣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炳来,李欣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93号申请人:程炳来,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荫菁,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欣潔,女,汉族,1976年7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申请人程炳来与被申请人李欣潔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程炳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李欣潔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及被申请人李欣潔名下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房屋。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欣潔及共有人李红炜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