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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纪潇畬、谷桂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纪潇畬,谷桂江,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监3号原审原告:纪潇畬,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中旺镇大曲河村西北区*排**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76********。原审被告:谷桂江,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浩天源花园*号楼1门****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7********。原审被告:张莉,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审原告纪潇畬与原审被告谷桂江、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4)静民初字第58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现有新证据谷桂江与天津岐峰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关系案外人天津岐峰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权益,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胜审判员  李振亚审判员  张健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柯 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