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志有与杨晓峰、马小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有,杨晓峰,马小勇,张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有,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杨晓峰,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马小勇,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张喜平,男,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住修武县。关于执行王志有申请执行张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喜平位于修武县城关镇南关三街25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20110269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喜平位于修武县城关镇南关三街25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201102697),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柴永利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庞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