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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志有与杨晓峰、马小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有,杨晓峰,马小勇,张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有,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杨晓峰,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马小勇,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张喜平,男,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住修武县。关于执行王志有申请执行张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喜平位于修武县城关镇南关三街25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20110269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喜平位于修武县城关镇南关三街25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201102697),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柴永利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庞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