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4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永江与费卫军、姜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江,费卫军,姜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678号之一原告:罗永江,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被告:费卫军,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姜群英,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江诉被告费卫军、姜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罗永江负担。审 判 员 叶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陆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