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974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鸠江区沈巷镇李仁友钢材经营部、纪和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鸠江区沈巷镇李仁友钢材经营部,纪和梅,汪向阳,汪润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974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鸠江区沈巷镇李仁友钢材经营部,营业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迎江大道。经营者:李仁友,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纪和梅,个体工商户,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汪向阳,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汪润坤,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578533663H。法定代表人:李建宏,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40000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鲍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