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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益平、唐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益平,唐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刘益平,男,195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唐光忠,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益平与被执行人唐光忠(1999)龙民初字第6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6186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6186元未执行。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罚款措施。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9)龙民初字第6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孝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