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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5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姚占香、王京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占香,王京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姚占香,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被执行人:王京才,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占香与被执行人王京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5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京才偿付申请执行人楼房款1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80元,由被执行人王京才负担。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姚占香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公绪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