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国坚与张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坚,张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958号原告:江国坚,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告:张宏,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宁路1号(信业大厦)12楼(圆弧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567795437。主要负责人:陈钜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广,男,公司员工。原告江国坚与被告张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江国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国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国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46元,减半收取计366.73元(原告江国坚已预付),由原告江国坚负担。审判员 杨荣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黎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