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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5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保军、黄荣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保军,黄荣泉,曹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2022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876618729T。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付义,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田,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保军,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被告:黄荣泉,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曹伟,男,1966年8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保军、黄荣泉、曹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保军、黄荣泉、曹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薛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