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天津市皆诚镀锌卷板有限公司,马宝志,王俊芳,张克明,刘玉红,马宝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41号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河西区。主要负责人:陶文喆,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王青华。被申请人:天津市皆诚镀锌卷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王洪光。被申请人:马宝志,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申请人:王俊芳,女,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申请人:张克明,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刘玉红,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马宝花,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凤鸣冷板有限公司、天津市皆诚镀锌卷板有限公司、马宝志、王俊芳、张克明、刘玉红、马宝花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49528.77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宝花银行存款人民币250667.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