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子凡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凡,吴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193号申请人王子凡,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吴羽新,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王子凡与吴羽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7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王子凡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52341.46元并发还申请人。后查明执行人吴羽新名下银行内无存款、机动车等相关信息,吴羽新名下已被查封。2017年8月9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7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张凤利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