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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泽州县环境保护局与旺发养殖专业合作社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州县环境保护局,泽州县旺发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泽州县环境保护局,地址:晋城市中原街40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平,任局长。被执行人泽州县旺发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泽州县下村镇上村村。法定代表人:王天会,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泽州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泽州县旺发养殖专业合作社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晋0525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内容为:准予执行“泽环罚字【2016】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第1项的执行申请,但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泽州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泽州县旺发养殖专业合作社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泽州县旺发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2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