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新巴尔虎右旗宏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巴尔虎右旗宏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43号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宏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43号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新巴尔虎右旗宏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5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宏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五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4133558.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宏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将于2018年6月30日前列入新巴尔虎右旗棚户区改造项目,待上述房产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项下发后,用来偿还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该履行计划。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包 颖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