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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先辅和与朱恩祥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辅和,朱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先辅和,男,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朱恩祥,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先辅和与被执行人朱恩祥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也未开办公司。2017年6月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宗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