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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丁修博、丁修硕等与姬忠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修博,丁修硕,李秋梅,姬忠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336号原告:丁修博,男,201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儿童,住范县。原告:丁修硕,男,201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儿童,住范县。二原告法定代理人:丁同勇,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系丁修博、丁修硕之父。原告:李秋梅,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同勇,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陆集乡丁沙窝村***号,系李秋梅之子。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东,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忠祥,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原告丁修博、丁修硕、李秋梅与被告姬忠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丁修博、丁修硕、李秋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修博、丁修硕、李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丁修博、丁修硕、李秋梅负担。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军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