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民终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会宁与庆阳市西峰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会宁,庆阳市西峰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民终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会宁,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英(系刘会宁妻子),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庆阳市西峰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北地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胡长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庆华,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刘会宁因与被上诉人庆阳市西峰区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会宁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本案已经案外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会宁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已经案外和解处理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自愿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会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会宁负担;退还上诉人刘会宁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彦高审 判 员  常雪峰代理审判员  赵会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