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宁阳县供电公司与宁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宁阳县供电公司,宁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120号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宁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宫德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峰,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法定代表人:周长森,董事长。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宁阳县供电公司与被告宁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宁阳县供电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宁阳县供电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宁阳县供电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计19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晓春审 判 员 张士伟人民陪审员 靳恩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