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秦春梅与黎小燕秦优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春梅,秦优洗,黎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1517号原告:秦春梅,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朝斌,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优洗,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三。被告:黎小燕,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三。原告秦春梅与被告秦优洗、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揭志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孙金龙、人民陪审员蒙昌中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春梅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龙朝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优洗、黎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春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七万元整(70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秦优洗系同乡兼同学关系,成年后同在深圳打工。被告秦优洗从事服装生意,2016年12月29日,被告秦优洗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原告借款7万元,原告将借款支付被告后,被告在当日便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以其名下的工厂及车辆房产作为还款保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借到款项后即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且将其名下财产变卖。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被告秦优洗、黎小燕未作答辩。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自愿将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期限由2016年10月29日变更为2017年2月14日。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秦春梅与被告秦优洗系同乡关系,被告因工厂经营需要,于2016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其载明“今秦优洗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秦春梅借到人民币(¥70000元整),用于工厂周转,秦优洗用工厂、车辆房产作为保证。身份证:X借款人:秦优洗借款日期2016.10.29。再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还款,被告秦优洗一直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与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载卷为凭,经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义务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告将款70000元借与被告,被告收到此借款后,即出具了借条。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由于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因此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但应当给被告合理的准备时间。被告拒不履行偿还借款的行为是错误的,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被告秦优洗借款时,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但原告秦春梅有权要求被告秦优洗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借款逾期未归还的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定被告秦优洗从2017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百分之六)向原告秦春梅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秦优洗向原告借款时系与被告黎小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黎小燕未举证证明原告秦春梅与被告黎小燕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因此,该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黎小燕对被告秦优洗所欠的借款及利息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秦优洗、黎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秦春梅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万元),并从2017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百分之六)向原告秦春梅支付利息,利随本清。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秦优洗、黎小燕负担。受理费1500元已由原告秦春梅垫付,限被告秦优洗、黎小燕在兑现标的款时迳付原告秦春梅,故本院对此不作清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揭志强代理审判员 孙金龙人民陪审员 蒙昌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杜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