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谢云凤与樊相东、吴庆梅、姜成松、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云凤,樊相东,吴庆梅,姜成松,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30号原告:谢云凤,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孙吴县海山*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相东,男,1984年1月2日出生,住孙吴县奋斗乡锈河村。被告:吴庆梅(系樊相东妻子),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住孙吴县奋斗乡锈河村。被告:姜成松,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住孙吴县奋斗乡锈河村。被告王伟,男,1978年1月8日出生,住孙吴县奋斗乡锈河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杰,孙吴县孙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云凤与被告樊相东、吴庆梅、姜成松、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雁滨人民陪审员 孙吉太人民陪审员 段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祝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