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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佳奇与刘淋、焦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佳奇,刘淋,焦安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841号之一原告:朱佳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刘淋,女,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焦安波,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朱佳奇与被告刘淋、被告焦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佳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佳奇撤回对被告刘淋的起诉。审判员  赵雪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