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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夏科艺、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科艺,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邓香芝,广州万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万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科艺,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天,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观绿路43号701房。法定代表人:郭献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邓香芝,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审被告:广州万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北路1号自编3号二楼202D室。法定代表人:夏科艺。原审第三人:广州万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中路3号301部位。法定代表人:夏科艺。上诉人夏科艺因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3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夏科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公司增资纠纷,且《增资扩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被上诉人向广州万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480万,由此可见本协议的主要义务履行人为被上诉人。又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建设银行越秀支行的转账记录,可以看出本协议的履行地为广州市越秀区。除此之外,合同的签订地也为被上诉人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本案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本案为公司增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第三人住所地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上诉人夏科艺的住所地也在本市天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公司增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公司即原审第三人广州万将���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