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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9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谈金涛与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金涛,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9798号原告:谈金涛,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李霞,系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西和平村。法定代表人:XX原。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谈金涛诉被告沈阳盈好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金涛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谈金涛承担。审判员  付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雪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