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5913李秀娟与陈贞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娟,陈贞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913号原告:李秀娟,女,1978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王寅(受李秀娟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贞裕,男,195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氿滨南路100号、102号、112号303室、304室、401室、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14609R。负责人: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秀娟与被告陈贞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10日,李秀娟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陈贞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秀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贞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娟撤回对被告陈贞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秀娟负担。审判员 王卫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唯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