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7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叶映霞与上海闽裕辉贸易有限公司、���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映霞,肖燕,郑招龙,上海闽裕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7896号原告:叶映霞,女,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吉星,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强,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燕,女,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郑招龙,男,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闽裕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代表人:郑招龙,董事长。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明,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映霞与被告肖燕、郑招龙、上海闽裕辉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顾国华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张根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蔡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