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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骅市康顺运输有限公司、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骅市康顺运输有限公司,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遥县巨隆福利铸造有限公司,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黄骅市康顺运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浙江金龙电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骅市康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羊二庄镇,组织机构代码07998XXXX。法定代表人:郝贤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军,北京市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柯柯,北京市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815XXXX。法定代表人:叶锦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永宏,男,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光杰,女,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平遥县巨隆福利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南政乡南政村,组织机构代77251695-5。法定代表人:陈朝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山西晋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57845XXXX。法定代表人:陈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系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处员工,住晋城市红星���街怡凤小区5单元202。上诉人黄骅市康顺运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山西省平遥县巨隆福利铸造有限公司、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骅市康顺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浙江金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山西省平遥县巨隆福利铸造有限公司、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00元,共计228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璟芳审判员  赵国建审判员  李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