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菏泽天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菏泽天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53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执行人:菏泽天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菏泽天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的标的物(化肥),又不同意折价赔偿。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最后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审查,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2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林红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