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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吴红旗、代高立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红旗,代高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39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红旗,男,1963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亚卿、段微微(实习),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高立,男,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洁栋,男,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强占,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一般代理。上诉人吴红旗因与被上诉人代高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红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祁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