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泰安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安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娟,杜遵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部主任,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锋,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娟,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遵建,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上诉人泰安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娟、杜遵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杜娟、杜遵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其一审起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一审原告杜娟、杜遵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一审原告杜娟、杜遵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5元,减半收取2502.5元,由一审原告杜娟、杜遵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一审被告泰安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许科审 判 员 王 玥代理审判员 张泽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