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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与周翠莲、韩东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周翠莲,韩东山,王福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7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负责人:周永蔚职务:该银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06717062J。委托代理人:闫晓东,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周翠莲,女,汉族,生于1957年5月10日,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韩东山,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3日,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王福民,男,汉族,1958年3月7日出生,住郸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诉被告周翠莲、韩东山、王福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