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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绍某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8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9年12月2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45年6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张绍堃给付判决款。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绍堃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