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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鑫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鑫,男,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鑫酒后于2017年3月31日15时许,驾驶小型轿车,在磐石市政务大厅前停车场倒车时,将停放此处的被害人梁某黑色小型轿车后保险杠撞坏。经吉林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鑫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18mg/100ml。被告人张鑫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15时许,在磐石市政务大厅门前停车场内,被告人张鑫驾驶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倒车时,将被害人梁某停放在附近的奔驰牌小型轿车后保险杠撞毁。经吉林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鑫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18毫克。当日,张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民事损害赔偿问题,被告人张鑫与被害人梁某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上事实,被告人张鑫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书,被害人梁某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鑫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未青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美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