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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余晓林、陈国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林,陈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执29-2号申请执行人:余晓林,男,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陈国祥,男,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晓林依据本院(2016)鄂07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国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国祥已部分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晓林与被执行人陈国祥就未偿还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余晓林现撤销对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7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对陈国祥名下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鄂A×××××)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