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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志峰与王雅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峰,王雅红,河南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211号原告:金志峰,男,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加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雅红,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伟,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南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郑州长江路店。住所地郑州长江中路***号*号楼*层**号。负责人:王强强。原告金志峰诉被告王雅红、河南建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志峰承担。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