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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姜王娱乐有限公司与程兴安、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姜王娱乐有限公司,程兴安,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湖北姑苏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470号原告武汉市姜王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元枝。委托代理人董才义。被告程兴安。被告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负责人孙华敏。被告湖北姑苏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美芳。原告武汉市姜王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兴安、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湖北姑苏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姜王娱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兴安、湖北晨发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湖北姑苏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姜王娱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姜王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市姜王娱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姜王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树山人民陪审员  徐龙海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涂娅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