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秀伦,完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641号申请人: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019号徽商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张玉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志,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磊,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团方大道11号。被申请人:韦秀伦,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完向明,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满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秀伦、完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以担保人张玉荣、高少彤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50号杏花国际广场A-办2205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以及担保人高振华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12号金域蓝湾18幢408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韦秀伦、完向明银行存款9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玉荣、高少彤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以及担保人高振华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 玮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亚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