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980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40年3月3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陈某甲,男,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陈某乙,女,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陈某丙,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陈某丁,女,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被告协商一致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起诉,系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的自由,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何天军人民陪审员 宋益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