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东、王祖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王祖济,张枫,周斌,谷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412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东,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王祖济,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张枫,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周斌,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被执行人:谷江山,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川0115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6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东、王祖济、张枫、周斌、谷江山罚金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东、王祖济、张枫、谷江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周斌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杨东、王祖济、张枫、谷江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已执行到位50000元,被执行人杨东尚欠罚金80000元;王祖济尚欠罚金60000元;张枫尚欠罚金40000元;谷江山尚欠罚金40000元。二、终结(2016)川0115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可随时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奎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