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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毅与达州圆梦园集群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支付令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毅,达州圆梦园集群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1722民督2号申请人:刘毅,男,生于1989年7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X。被申请人:达州圆梦园集群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袁露娟经理申请人刘毅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毅称,2016年12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达州圆梦园集群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销售生猪12头,共计21840.00元,被申请人当即支付10000.00元后,出具欠条下欠11840.00元定于元月内支付。申请人多次催收后,被申请人又书面约定2017年7月20日付清。逾期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申请人刘毅起诉来院要求被申请人达州圆梦园集群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毅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达州圆梦园集群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毅货款11840.00元。申请费32.00元,由被申请人达州圆梦园集群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