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宫某犯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410号被执行人宫某被执行人宫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铁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宫某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被执行人宫某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26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宫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宫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宫某在本辖区房产、银行、车辆和证券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宫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宫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4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