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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亮与亳州市连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亮,亳州市连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111号原告:姚亮,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告:亳州市连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东路药都大厦。法定代表人:罗为富,经理。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亮与被告亳州市连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姚亮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姚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