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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健诉被告潘伟业、范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健,潘伟业,范帆,孙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429号原告:赵健,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被告:潘伟业,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范帆,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被告:孙雪海,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健诉被告潘伟业、范帆、孙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健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伟业、范帆、孙雪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健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健超负担。审判员  郑娉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