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健诉被告潘伟业、范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健,潘伟业,范帆,孙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429号原告:赵健,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被告:潘伟业,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范帆,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被告:孙雪海,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健诉被告潘伟业、范帆、孙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健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伟业、范帆、孙雪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健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赵健超负担。审判员 郑娉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