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邹晶英与孙志福、仇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晶英,孙志福,仇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邹晶英,女,汉族,1965年8月29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六小学委**组。被执行人孙志福,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六小学委**组。被执行人仇亚萍,女,汉族,1964年9月30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六小学委**组。申请执行人邹晶英与被执行人孙志福、仇亚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虽有存款但已被其它案件冻结,而其名下的房地产,正在等待系列案件评估、拍卖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民初265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