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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刘国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5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海军,男,汉族,1961年4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国财,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调兵山市晓明镇。再审申请人张海军因与被申请人刘国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海军申请再审称:原审依据法库县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申请再审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是错误的;造成此次交通事故责任是刘国财酒后驾驶、严重超速导致;《沈阳市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认定摩托车制动印痕起点速度略高于74km/h,轿车碰撞速度约为18km/h;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鉴定结果做出前23天出具的,是未有任何鉴定证据的情况下做出的责任认定,违反法定程序;案发当时交警已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酒精检测,但是始终没有提供检测结果。现申请: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2341号民事判决及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316号民事判决,指令重审或予以改判;判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及赔偿责任;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事故责任的分配是法院认定责任的主要证据。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张海军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刘国财负次要责任;且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委托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后,并没有改变原责任认定。张海军虽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判决张海军承担主要责任、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张海军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海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东辉审判员  陈海军审判员  甘国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晓晴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