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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伟涛与被执行人大连泷泉水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伟涛,大连泷泉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749号申请执行人:曹伟涛,男,汉族,1985年7月24日生,住陕西省武功县。被执行人:大连泷泉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赵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曹伟涛与被执行人大连泷泉水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额为38529元,本案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债权人民币38529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