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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2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廖子明与梁汝明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274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子明,梁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子明,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梁汝明,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廖子明与被执行人梁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汝明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暂计206631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执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广州市荔湾区XX房。因为是轮候,本院暂不可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7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杜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