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2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廖子明与梁汝明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274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子明,梁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子明,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梁汝明,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廖子明与被执行人梁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602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汝明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暂计206631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执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广州市荔湾区XX房。因为是轮候,本院暂不可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7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杜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