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铮与被执行人田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铮,田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王铮,男,汉族,职业职员,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田永亮,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铮与被执行人田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田永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经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对其采取其他有效处罚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1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慧来 来自